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消费税14
第九节 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应用举例---多选】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除外)的单位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C.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D.金银首饰生产单位把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批发零售单位
答案:A、B、C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上述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3、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
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应税与非应税划分
四、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五、计税依据
(一)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三)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四)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应用举例】某金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5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条,每条新项链的零售价格为2500元,每条旧项链作价800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1700元;取得首饰修理费2270元。该金店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 )元。应纳消费税为( )元
应纳增值税=(1700×20+2270)÷(1+17%)×17%=5270元
应纳消费税=1700×20÷(1+17%)×5%=145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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